供用水法规摘要

2008年10月10日 14:38 来源:龙港水务 浏览次数:7026

《温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规定:
    第五章  抄表和收费
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用户用水应按照供水企业规定时间缴纳水费。逾期缴纳的,按日加收应缴水费总额0.5%滞纳金。拖欠水费2个月以上的,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。待欠费及滞纳金全额缴清后,可申请恢复用水,但需缴纳复接费。
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供水企业必须定期对用户进行抄表。水表如发生故障无法抄表的,由于用户方面的原因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抄表计量的,按当年的月最高用水量加倍计收水费。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,已缴纳水费多不退,少照补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  用户内部的分表(户)需要改变用水性质的,须向供水企业办理价差水费征收手续,否则,全部按单位或服务行业的水价计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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苍南县龙港自来水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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